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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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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04-08 浙江日报2021-04-0800014 2 2021年04月0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