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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文件精神,凡于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市监联连”微信公众号、“浙里办”APP、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电子化方式尽早报送2019年度报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6日


浙江日报 专版 00013 2020-03-10 浙江日报2020-03-1000021;浙江日报2020-03-1000018;浙江日报2020-03-1000020;浙江日报2020-03-1000019;浙江日报2020-03-1000022 2 2020年03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