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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时评

立法规范导游行为,好!

  法治与道德共同发力,才能消除影响导游职业的不良“制度诱因”,让导游摆脱“购物依赖”与“消费绑架”。

立法规范导游行为,好!

李 云

  日前,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条例新增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领队人员不得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使其同意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使其消费。”若导游、领队人员违反该款条例,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杭州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导游责任,是适应大众旅游时代的需要,也是作为旅游文化名城“严于律己”的表现。

  人在旅途,导游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遇到一个好的导游、一个守法合规的导游、一个有职业精神的导游,会令一个旅游团队一路欢声、满意而归;相反,遇到一个差的导游、一个失职的导游、一个不守规矩的导游,则会导致旅游团队怨声载道,留下不快的记忆。

  长期以来,一些导游的“名声”并不佳,尤其存在着宰客、乱收费、强买强卖等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导游行业的经济利益主要依附于旅游商品的“销售额”,导游更像是旅游市场的“推销员”,因此,在缺乏有效法律法规制约的情况下,靠行业自律恐怕很难不出问题。如今,随着一系列量身定制的法律法规出台,可望让导游“从无到有”进化为“从有到优”。

  无独有偶,今年5月份,国家旅游局已面向江浙沪等9个省市的旅游委(局)下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5月起在全国9个省市旅游委(局)正式启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这一系列举措,都旨在对导游这一职业的伦理与价值进行规范重构,以期在法治与道德的框架下,消除影响导游职业的不良“制度诱因”,让导游摆脱“购物依赖”与“消费绑架”。

  现代旅游业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朝阳”。作为联系游客与旅游市场的纽带,面临广大游客旅游消费升级的迫切需求,我们必须用一系列制度规范,培养塑造出更多高素质的“好导游”。这不仅是保障公民旅游权益的重要基础,也是适应现代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浙江日报 时评 00004 立法规范导游行为,好! 2016-06-28 浙江日报2016-06-2800014;浙江日报2016-06-2800012 2 2016年06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