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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纳入“营改增”

  本报杭州6月3日讯 (通讯员 周建华 记者 李倩) 记者今天从省国税局获悉,自6月1日起,电信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涉及我省包括联通、电信、移动等三大基础运营商和其他增值业务供应商共1854户。

  2012年12月,“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改革,随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继广播影视业及邮政业陆续纳入试点范围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6月1日起,将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试点范围。

  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后,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两档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省国税局数据资料显示,我省已于5月15日前完成了户管资料移交工作。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 2014-06-04 3495014 2 2014年06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