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制售地沟油案维持原判
本报宁海5月31日电 (通讯员 张兴平 记者 黄宏) 今天,省高院在宁海县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柳立国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沟油”制造于山东,销售于河南、河北、陕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并指定宁波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平阴县籍被告人柳立国早年经营猪油加工厂,后成立平阴县中兴脂肪酸甲酯厂、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转向餐厨废弃油(即地沟油)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12月起至案发,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销售金额近1亿元。其中,销售给食用油经营户并最终流入工厂、学校、工地食堂及餐饮店、居民家庭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26万余元,流入药品加工和饲料企业的“地沟油”价值金额为9065万余元。在柳立国招募下,其亲友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国实施上述行为,仍受雇于柳立国,帮助采购、生产和运输等。
2013年4月16日,宁波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柳立国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鲁军及其他人7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柳立国等7名被告人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