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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遇家暴可申请保护

  本报宁波5月20日电

  通讯员 贺磊 记者 黄宏

  记者今天从宁波中院了解到,该院已经出台相关意见,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俗称的人身保护令。

  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间,宁波两级法院共办结离婚纠纷16777件,据不完全统计,当事人反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约1663件。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封闭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实际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的可能更多。

  根据这一意见,法院受理离婚纠纷后,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交初步证据。“人身保护令”禁止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禁止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可能施暴者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有必要而且具备条件时,可责令可能施暴者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居所。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如果一方违反保护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宁波:遇家暴可申请保护 2013-05-21 3032403 2 2013年05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