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频谱资源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保护频谱资源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过去的19年里,《条例》的实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无线电管理走向法制化,对于科学管理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家稀缺的战略资源
无线电频谱是无线电频率的集合,是有限的、稀缺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必须科学规划、集约利用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
无线电频谱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当前,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依赖程度不断加深,无线电频谱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性资源和促进生产的关键性要素。如同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一样,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具有非耗竭性,当某种无线电业务停止使用时,它所占用的无线电频谱同时被释放出来,可以再提供给其他无线电业务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如果得不到充分利用或使用不当,都会导致资源浪费。
无线电频谱是稀缺的战略资源。无线电频谱作为各种无线电通信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是当今构筑无线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石,也是引领整个无线通信产业不断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无线电技术和应用向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加速渗透,各种用途、各式各样的无线电设备大量涌现,对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提出了越来越多的需求。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越来越珍贵,成为一种国家稀缺的、必须科学规划使用重要战略资源。
无线电频谱是支撑信息化的重要战略资源。除直接支撑通信产业发展外,无线电频谱还为广播电视、铁路运输、航海运输、民航运输等行业的信息化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等社会信息化提供了重要支撑。无线电波是实现信息化无处不在的唯一载体。当今无线电技术及其应用已成为国民经济各行业信息化的重要促进手段,而无线电频谱已成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创新发展稀缺的重要战略资源。
无线电频谱是社会管理和保障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当前,无线电技术已在气象预报、海洋环境监测、水文防汛、地震预报、森林防火、国土测绘、人民防空等领域获得广泛应用。在社会公共领域,大到国际活动的安全保卫,小到社区物业、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停车场、城镇燃气热力供电供水等管理,都越来越离不开无线电技术和台(站)。频谱资源对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无线电频谱是打赢信息化战争的重要战略资源。打赢现代信息化战争,必须实现对电磁频谱的有效控制和使用。随着制电磁权被军事专家提到与制海权、制空权同样的高度,无线电频谱已成为“无形的战斗力资源”,成为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稀缺的重要战略资源。
加强无线电管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无线电管理是国家通过政府部门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实施统一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无线电技术应用全面普及、社会信息化加速推进的今天,无线电管理工作不仅事关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国家经济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无线电管理具有现实意义。加强无线电管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全国残运会等重大活动中,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无线电监测、检测与监督执法,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无线电管理,有利于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及时消除有害干扰,使频谱资源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国防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无线电管理,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安、民航、海运、广电、交通、气象、救灾、防火、防汛、公众通信等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无线电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实施统一管理。目前全国无线电管理实行国家和省(市、区)二级管理,浙江省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工作主要通过省经信委的内设机构(无线电管理局)和派出机构(各市无线电管理局)来实施。
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可概括为“三管好”、“三服务”、“一保障”。“三管好”就是管好频率(规划、分配与指配无线电频率,依法核收频率占用费)、管好台站(依法监管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等行为)、管好秩序(开展无线电监测,查处无线电干扰,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三服务”就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经济增长点、社会管理和民生提供服务)、服务国防建设(协调军地用频,保障军事任务)、服务党政机关(协助党政机关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重特大自然灾害能力,为社会公共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一保障”就是为各项重大任务提供无线电安全保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履行“三管好”、“三服务”、“一保障”的职责。先后完成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2009年APG2011-2会议和省人防“金盾09”演习、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1年第14届国际泳联世界锦标赛和第八届全国残运会等重大活动的无线电保障工作。多次为外国元首访问我省提供频率协调保障和为重要考试提供无线电安全保障,为浙江海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服务,帮助解决嵊泗列岛、大陈岛、洞头等岛屿居民收看多套有线电视的问题。在助推浙江迈入高铁时代、保障民用航空频率安全、积极支持3G移动网络建设、协助企业自主技术研发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法用频
我国在遵循国际《无线电规则》的前提下,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规定了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用频,不能未经履行相关手续而随意使用无线电台(站)。
依法用频是维护正常空中电波秩序的需要。无线电波的使用,在一定空间内具有排他性。如同车辆在马路上行驶一样,无线电设备必须在不同的频率上“各行其道”。任何一项无线电业务的开展,都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为其配置频谱资源,都需要用户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同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否则无线电秩序将陷入混乱。对于违规设台、擅用频率的非法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保证各行业各部门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
依法用频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依法用频要从我做起。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展和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应用,生活空间密布着越来越多的无线电波。从民航通信、铁路调度到我们使用的手机、无线网卡、遥控车钥匙,都存在频率使用安全问题。无线电管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不依法管理,如果没有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势必出现无线电波之间的相互干扰,严重的甚至会引发民航、高铁事故。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来源于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依法用频,保护频率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需要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包括发信机功率大于0.5W的对讲机),都应该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只要无线电频谱资源用户和设台单位及个人增强无线电法律责任观念和依法设台意识,人人做到依法用频,就能营造良好的无线电波秩序,我们才能安全、顺畅地享受“无线城市”、“电子社区”、“智慧家庭”以及高速交通等带来的生活便利,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