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费公报,顽疾该除
余勤
余勤
用公款给领导报销,不构成贪污罪?最近,南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给我们上了生动一课:他以咨询费的名义共转出700万元公款,为老领导报销各种费用,当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时,他竟称“为领导报销700万不算贪污”。
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为自己拍马屁,以人民的利益来换取个人的前程,王廷伟今日的下场,完全是咎由自取。
王廷伟贪腐案的背后,露出冰山一角的公款报销更令人担忧。眼下,公款报销在有些地方、有的单位已经不是个例,甚至较为普遍,成了一些公职人员较为“保险”的贪腐方式。
公款报销为何如此猖獗?仔细研究落马贪官的作案过程,不难发现其中必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财务管理混乱;其次,掌握一定权力,才有资格报销;再次,整体环境恶化,缺少监督甚至“猫鼠同笼”,大家心照不宣甚至互相“掩护”。
笔者认为,要杜绝这种私费公报的行为,唯有公开。公款使用理应是政务公开的组成部分,积极推动公款公开,是经费透明、到位的保证,也是取信于民的基本要求。而且,有了公开就有了监督,有了监督就会减少腐败。只有真心实意地接受群众监督,“用公款给领导报销”这样的腐败案才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