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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41名。

  二、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所辖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三、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各设区的市应选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中,按人口约每12.2万人选举1名代表;

  (二)各设区的市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6名;

  (三)各设区的市应选的其他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分配到各选举单位。

  四、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占25%以上;驻浙部队的代表占一定的比例。

  五、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要有一定的农民工代表。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

  六、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台胞、归侨、华侨、侨眷、残疾人和宗教界应有适量的代表。

  七、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要留任一批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的代表,连任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八、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2年12月15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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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07-28 浙江日报2012-07-2800006 2 2012年07月2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