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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院改判陈水扁案

“公务机要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
其他部分被判有期徒刑2年8个月

  央视供本报专稿 台湾高等法院26日对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人所涉“公务机要费”、南港展览馆、洗钱等弊案进行更一审宣判。陈水扁被控“公务机要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被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判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台高等法院26日更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在“公务机要费”案的贪污部分无罪,但合议庭分别依伪造文书罪判陈水扁、吴淑珍1年8个月徒刑,减刑为10个月徒刑;洗钱案部分,陈水扁、吴淑珍分别被判2年徒刑。吴淑珍在南港案被依图利罪判9年徒刑。合议庭判决陈水扁应执行有期徒刑为2年8个月,并科罚金300万元(新台币);吴淑珍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科罚金2200万元(新台币),褫夺政治权利5年。全案可上诉。


浙江日报 天下 00003 台法院改判陈水扁案 2011-08-27 浙江日报2011-08-2700013;2123425 2 2011年08月2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