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受教育权不容剥夺
针对高一女生小云早恋被退学一事,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德海说,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不许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周德海认为,学生早恋属于私人问题,学校应保护其隐私权,不能因为早恋就给她一个不好的评价,特别是不允许公开学生早恋行为,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在得知小云因早恋曾受到学校“退学试读”处分时,周德海律师认为,学校的校规校纪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处分决定是无效的,学生可以申请法律救济提起诉讼,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处分决定;如学校对早恋女生处以退学试读的处罚,实际上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