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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一套房子引纷争,专家建议——

婚前协议,马虎不得

  本报讯 一套房子,原是韩先生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前,他曾与妻子写下协议,约定该房子归双方共有。几年后两人离婚,房产证上是韩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协议上却说房子归两人共有,该以哪个为准?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这套房子为夫妻双方共有。韩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住宁波市海曙区的韩先生,今年47岁,和前妻离婚后,带着女儿共同生活。7年前,韩先生和同样是离异的唐女士走到了一起,并于当年10月登记结婚。

  韩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结婚登记前一天,韩先生为了体现对唐女士的挚爱之情,写下一份协议,约定这套房子为韩先生和唐女士共有。

  不过,韩先生始终没有把房子过户,房产证上还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没多久,因为如何抚养子女的问题,两人常常争吵。为此,唐女士几次提出离婚。

  经过多次诉讼,两人对这桩婚姻均已不抱希望。韩先生同意和唐女士离婚,但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庭上,韩先生认为,当初自己写下协议,只是说明这套房子唐女士也能住,并不是要把房产的一半转让给她;即使协议是约定转移房屋产权,也只是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他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所以,房子还是他的。

  唐女士则认为,这桩离婚诉讼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海曙区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如果韩先生和唐女士是一般朋友,这属于赠与,可以随时撤销;但夫妻之间关系特殊一些,婚前协议是对婚前个人财产分配达成的协议,和一般的赠与不同。目前情况下,此案只能按《婚姻法》判决。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婚前协议,马虎不得 2011-08-09 2092940 2 2011年08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