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炸伤获赔55万
本报讯 (记者 陈敢 通讯员 朱利明) 天台县一名男子周某在燃放烟花时,烟花突然爆炸,造成头部、手部等处受伤。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他将烟花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日前,天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烟花生产者——湖南省浏阳市关口云岭花炮厂赔偿55万余元。
天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本案的各种事实,可以认定周某的伤是因燃放云岭花炮厂生产的烟花引起。周某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在点燃引信后未能确保安全距离,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15%的责任。遂判决云岭花炮厂在判决生效起15日内赔偿周某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