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暖春的到来
早在2005年,修改与完善《民事诉讼法》时,就有专家提出建议,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今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工作再次启动。有关公益诉讼的内容,也已进入相关部门的视野。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环境污染的问题等。
虽然公益诉讼目前还未正式纳入立法程序,但各地检察机关作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并取得明显效果。我省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典型的例子。
但是,近年来,各地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而受害者众多,往往影响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或阻止,类似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只会愈演愈烈。
“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频繁发生,进一步证明公益诉讼势在必行。”一些专家指出,种种迹象都表明,公益诉讼制度正在离我们越来越近。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趋势。
专家建议,我国应当考虑在民事领域尽快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对公众权益的最大保护。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应该都有权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