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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政治纵深·法治

没有名分的尴尬

说起公益诉讼,就不能不提曾轰动一时的“平湖蝌蚪养殖户14年告倒5家排污企业”事件。

  那一年,养殖户俞明达的270多万尾过冬大蝌蚪全部死亡。次年春天,春蝌蚪又大面积死亡。

  最后,他找到祸起之源:养殖场取水口的水质受到上游化工企业的严重污染。

  俞明达等养殖户向污染企业要求赔偿,但协商无果。随后,他们将5家企业推向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48.3万元。

  因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俞明达败诉后,向嘉兴市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提出抗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接着,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仍维持原判。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5家被告公司各赔偿养殖场损失9.66万元及利息。

  这起标的不到50万元的官司打了14年,虽说最后以养殖户的胜诉告终,但凸显出公益诉讼方面的难题。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公益诉讼的概念仍然有争议,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依然缺失。

  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不能提起诉讼。即使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也存在诉讼难度大、成本高、收集证据难等诸多“拦路虎”。

  眼下,消费者维权难是一个普遍现象,其中一大原因就在于我国缺少公益诉讼制度。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受损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存在着维权成本高和诉讼时间长的困境,因此很多人即使被侵权也不愿走法律途径,一般会找消保委。

  但是,消保委与侵权商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不具备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旦遇到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消保委只能协调。如果商家或厂家不买账,消保委也无计可施。

  专家指出,就个人诉讼而言,消费者只能解决自己的问题,很难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如某商家的欺诈行为可能损害1000个消费者的利益,有1个消费者打赢官司获得赔偿,但另外999个消费者还是得不到任何赔偿,侵权现象便可能继续。

  公益诉讼则不同。只要是公益诉讼案件,每位被侵权者都可以拿到赔偿。诉讼成本经过分摊,维权成本自然下降。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法治 00019 没有名分的尴尬 2011-07-14 浙江日报2011-07-1400013 2 2011年07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