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检察院推行瑕疵通报制度——
案件也要“体检”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朱剑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朱剑
本报讯 “朱某虽是另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在此案中是证人,对其所作的应该是询问笔录,而不是讯问笔录。”
“在毛某的盗窃案中,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名,扣押物品清单上没有见到证人签名的日期,发还物品清单上没有领取人签名……”
日前,在诸暨市检察院,记者看到厚厚一叠《报捕案件质量瑕疵登记表》。每一张表上,各种细小的案件质量问题,都被一一罗列出来。
诸暨市外来人口众多,一些经济发达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案多人少,不少案件报送检察院时,材料比较“粗”。不过,虽是细小的证据瑕疵,却有可能对整个诉讼过程产生影响。
鉴于此,诸暨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制定关于案件质量瑕疵通报的规定,对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辨认、指认笔录不规范等,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纠错。
记者翻阅最新一期《瑕疵通报》,上面列举了8大类问题,并举例说明。如黄某盗窃案中,报捕书中显示黄某4月23日被刑拘,但事实上却是3月23日;在余某某故意伤害罪中,没有在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属超期羁押等。
“我曾遇到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第一份讯问笔录制作时间是3月26日,但刘某是在27日被抓的,笔录有提前制作之嫌。”该院侦查监督科主办检察官徐毅说,讯问笔录不规范,会影响证据效力,法院有可能不采用。而这些瑕疵,他们都一一记录下来,每季度向公安机关通报一次。
相对于其他侦查监督手段,瑕疵通报制度更柔性和人性化,因而更容易被侦查机关接受。自该项制度实施以来,诸暨市检察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15份《案件质量瑕疵通报》,每一份都得到及时回复。
“从长远看,此举有利于公安干警提高整体执法水平。”诸暨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瑕疵通报制度实施后,公安机关基本杜绝超期羁押现象,一些粗心大意的现象也大大减少。
“瑕疵通报制度从细微处入手,更有利于准确地指控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诸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钟伟苗说,这一制度还要不断细化、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