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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一年内禁复原职

  内容:全国版问责办法对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条件规定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京版问责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京版问责办法规定,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事项调查机关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解读:这样规定的意图在于,使得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和道德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就起不到法规应有的效力,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而且,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浙江日报 媒体点击 00005 问题官员一年内禁复原职 2011-03-26 nw.D1000FFN_20110326_8-00005 2 2011年03月2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