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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解答劳动和
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
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
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禁止从事哪些行为?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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