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兴市“走出去”企业中,目前尚无一家申请办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所必需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于放弃了税收优惠资格。其实,“走出去”企业本可以——
用好税收协定实现“隐性利润”
王秀峰
王秀峰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以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财产进行交叉重叠征税。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工作,目前已对外正式签署税收协定94个,到我国从事投资活动的绝大部分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基本上均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
但据税务部门调查,目前“走出去”企业对税收协定的利用状况堪忧。嘉兴市目前有200余家公司正式对外投资,从投资区域来看,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依次为阿联酋、美国、日本、德国、越南等,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该市“走出去”的企业中,目前尚无一家申请办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所必需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于放弃了税收优惠资格。企业在国外遇到有悖于税收协定的征税或税收歧视时,也不知道如何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付出了较高的经济代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今年该市已有10户非居民企业向国税部门提出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并获得批准,减免税额达到1600余万元。
根据该市国税部门的调查,由于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民营企业又是“走出去”的生力军。与税收协定相比,对外投资企业更关注的是投资国的市场、资源和预期盈利,而对利用税收协定获取税收优惠这一“隐性利润”所知甚少,更谈不上有效、及时、充分地利用。而部分企业尽管对税收协定有所了解,但对外投资企业尚处于试探性的投资初期,近年又遭遇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业务短时间内还没有实现盈利。基于当前情况,未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此外,由于很多地方针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信息跨部门传递不及时、不充分,也影响了税收协定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转战海外,税收协定必须成为对外投资企业的一门“必修课”。“走出去”企业应及时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熟悉投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了解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学习利用协定的有无以及条款差异,合理降低自身税负。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违背税收协定待遇的征税,或税收歧视待遇时,根据《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可以通过国内辖区国税局向税务总局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