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新科隆”,
你叫“科隆世家”也不行
本报讯 (记者 李月红)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接受杭州科隆地板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海一公司的“科隆世家”商标。这场持续了5年之久的商标之争也再次警示有关企业:通过申请近似知名商标的“傍大款”行为来打响品牌,是一条越走越窄的路。
杭州科隆地板有限公司是我省著名地板生产企业,该公司注册商标“新科隆地板”也是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强势品牌。2004年6月,该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撤销由上海迟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所有的近似商标“科隆世家”(现已转让给北京博登迈斯特贸易有限公司),由此开始一场关于“新科隆地板”与“科隆世家”持续5年之久的商标争议之战。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商标法规定不得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而争议商标“科隆世家”与“新科隆地板”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撤销“科隆世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