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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2006年,我省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所需保费资金由财政补助和农户自交构成。一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当地财政补助6元,省财政补助4元;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当地财政补助4元,省财政补助3元。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当地财政需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补助一半。每户倒塌房屋最高赔付1.8万元,每间赔付3600元。2007~2008年,全省各级财政共投入农房保费补助资金1.42亿元,其中省财政7322万元、市县财政6874万元。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有效增强了农民应对风险的能力, 2008年,全省共有17820户参保农户受灾,获得赔款8153万元。
点评:浙江是我国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之一,拓展救灾渠道、完善救灾机制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2006年11月,省政府出台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旨在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给全省农民筑起了一张风险“防护网”。我省按照分级负担方式,根据不同区域的补助标准,省、县两级财政给予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专项补助,并建立了“三结合”激励机制,即农户自愿参保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省财政补助与是否完成参保率相结合,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基层和广大农户参保积极性。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关键词:
实践科学发展 推进公共财政
——我省公共财政政策系列解读(之十九)
实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
关键词:
·部门资讯·
(本期点评:省委政研室社会处 杨守卫)
2006年,我省实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住房救助对象为四类家庭: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对全省列入省年度救助任务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省财政按照平均每保障一户补助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目前,我省共安排补助资金1.55亿元,补助户数共计31489户。
点评: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党委、政府关爱农村困难群众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从2007年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计划到2010年全省力争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省政府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省财政也专门设立专项资金,对欠发达、海岛地区有所倾斜。县、乡财政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原则,加大了配套资金额度,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得到更好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