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被报道以来,发生在深圳机场的“梁丽案”迅速演变成影响性诉讼。在不同的传播平台上,均可看到网民在为梁丽抱不平,甚至有法律人士将“梁丽案”与“许霆案”相比较,得出了“梁丽比许霆更冤”的判断。
公众关注“梁丽案”的深层根源,在于“许霆案”以及类似案件曾在一些人的心中形成了弱势群体容易被重罚的“印象”。“梁丽案”一经上网传播,“女工”(代表弱势群体),“捡”(代表行为并不严重),“或被起诉,最高可判无期”(代表罚超其过)等关键词被编辑挑出并放大,“梁丽案”作为“许霆案第二”的“网络形象”已经形成,至于“梁丽案”尚在补充侦查期间这一事实,却被人为忽略。
鉴于这样的社会心理已成为一种现象,公安司法机关若要平息疑虑,就必须用开放的司法程序和公正的司法处理来应对。在公民参与司法方面,我们有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等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被认为是检察院为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人民监督员应深入到日常司法中来,而“梁丽案”或可成为检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的契机。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之后仍选择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不妨启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让公众能有更多机会直接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这样也方便公众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更有效地对司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