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记者 罗沙 韩洁)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通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此外,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受灾严重地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收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