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毛传来 实习生 吴姗) 近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始审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草案对水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排污控制、城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新规定。
草案强化了水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负责人考核评价制,并规定有关政府组织制定有关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地方标准等,还补充细化了乡、镇政府的责任,规定了应当做好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等。
草案对饮用水安全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以专章形式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还强化了强制措施等制度和法律责任,规定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广大读者如果对草案有什么建议、意见,可登录“地方立法网”(www.locallaw.gov.cn),或者直接写信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