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1日讯(记者 毛传来 实习生 吴姗)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今天上午通过《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部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两个月前初审的草案相比,刚通过的《条例》删减了针对公众的“法律责任”条款,增加了约束政府行为的“管理监督”章节。为百姓“减负”,给政府“加压”,《条例》体现了从“治民”转向“治官”的立法导向。
记者看到,两个月前的草案中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共有25条,大多是“逾期不改正的,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之类的条目,而刚通过的条例不但大大减少了“治民”的条款,而且一些涉及罚款的条款在罚款额度上也大为减轻,或者从“罚款”改为“劝阻”、“教育”。如草案中提出要对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晾晒衣服的,罚款20元至50元;对责任人在环境卫生责任区损害卫生的行为,罚款200元至2000元;对运输砂石等车辆发生泄漏、散落的,罚款300至1000元,均已删去罚款内容。“并非所有的行为都可以用惩罚制止,可以用更人性化的方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说,如果在市容卫生这样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采取太多的惩罚责任,公权机关的管理权就会超出必要限度,《条例》作此修改,体现了立法观念的更新和价值取向的进步。
新增加的“管理监督”一章,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作出规定,并且详细列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费、处罚”、“殴打、辱骂当事人”等5种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约束公权,保护私权’是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思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说,用法规规范政府和工作人员行为,有助于建立起务实、为民的政府和一支有职有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队伍。
针对老百姓普遍关注的“路边摊”问题,《条例》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充分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草案中就提出要“给从事农产品、饮食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合适的临时经营场所”,而刚通过的条例更是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就应当为“小摊小贩”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否则必须及时修改规划,并确定临时经营场所。这意味着,今后我省“小摊小贩”不但不必再跟城管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而且政府部门还要赋予其“合法身份”。
一些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该法规给予高度评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观念和经验具有‘先行法治化’的榜样意义。”孙笑侠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