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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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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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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切勿违规取得发票
  近日,建德市某工具有限公司负责人反映,自己被一家并无业务关系的单位索要货款,最终还引得官司缠身,后悔莫及。原来该公司在向A企业购进30万元原材料过程中,因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支付货款后,A企业就从另一家单位B企业把发票开给该公司(发票上销货单位名称也是B企业)。这项看似货款两清的交易,殊不知却因无知埋下了隐患。之后,B企业以发票开给该公司,却尚未收到货款为由,向该公司索讨货款,由此引发了一场本不该发生的经济官司。该公司最终还是以偿付了并无实际交易的30万元货款而告终。

  这看似是一件普通的经济官司,稍懂税法的人却不难看出,这是件明显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的案例,该公司取得发票和B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事实上都是违法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票、货、款相一致,支付的货款必须交给开票和销售货物的同一个单位。否则开票单位为虚开发票,接收发票单位则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还将被税务机关处罚。    (叶发贵 王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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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切勿违规取得发票 2008-8-1 48256F32002924A648257487003095C8[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