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余勤)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颁布实施。《办法》对我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作出专项规定,特别指出村道养护确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办法》明确规范了乡(镇)村资金筹集方法。一是有条件的乡(镇)应当积极筹集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二是村道养护确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按“一事一议”由村民委员会决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为推进养护机制市场化、保证养护质量,《办法》提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而在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