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日《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根据该条例规定,新注册的商业营业场所、办公场所一律不得设在住宅内部。然而,这一全面“住宅禁商”政策与温州的实际情况有矛盾。
温州市由于写字楼发展与市场主体发展的不对称,这一政策的实行将导致众多的市场主体没有地方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温州市经济的发展。温州市工商局针对这种情况,对全市“楼宇经济”进行了调查,并相继召开了由温州市物业管理协会、20家规模物业管理公司、城区工商分局注册科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意见,就如何贯彻实施、规范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问题,协调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市场主体的发展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温州市制订了《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
据悉,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也是温州市今年贯彻“政企联动、攻坚克难”企业服务年活动的一个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