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办法》全面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
《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等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为的,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办法》还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当事人陈诉、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诉、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对个人的处罚金额达到1000元,对组织的处罚金额达到3万元时,可以要求听证。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