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7月8日第三版)
县(市、区)一级民政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民政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民政系统执行的杭州市、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民政厅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县级及以下社会团体
2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县级及以下社会团体
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县级及以下社会团体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 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除保留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外,其他区无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