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本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11项)如下:
省司法厅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10项)
设区市一级司法行政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县(市、区)一级司法行政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司法行政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司法行政系统执行的杭州市、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司法厅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公证员执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 律师执业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6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8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9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