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这部法律颁布施行后,我国的人民防空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今年10月是《人民防空法》颁布10周年,在这重要时刻,我们回眸历史,仔细审视《人民防空法》颁布这一重大事件,感叹《人民防空法》颁布后我省人防事业的重大发展,不禁使人激情满怀,催生出我省人防建设继续奋步前进、创造辉煌业绩的壮志!
十年前的今天,中国人民防空发展史上竖起了一座里程碑
新中国的人民防空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0年10月,中央政府决定成立全国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着手进行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工作,标志我国人民防空正式产生。至今,中国人民防空已走过了50多年不平凡的光辉历程。其间,伴随着国家安全形势和工作重心的变化经历了三次大的起落:
一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建国初战争威胁迫在眉睫,人民防空工作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和重要城市迅速开展起来,后因朝鲜战争结束,国际形势趋于缓和,国内大规模经济建设全面展开,人民防空工作随之暂停。二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台湾国民党军队窜犯我东南沿海以及美国又侵略越南,人防工作再次恢复并加强,“文化大革命”人防工作受到影响。三是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由于中苏关系恶化,国家面临战争威胁,毛泽东主席发出“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号召,全国各地的人防工作再次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1978年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后,人民防空建设也进入了调整改革期,我国人民防空的指导思想、建设方针、基本任务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的发展更加稳健、更具活力,并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人民防空条例》,对促进我国当时人防建设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人防建设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有一个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法律,以调整和加强人防工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人民防空条例》的基础上,1996年10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民防空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人民防空法》条文不多、总共才九章五十三条,但是其意义非常重大,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防空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表明我国的人民防空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是我国人民防空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人民防空法》的颁布,犹如一股强劲的东风,吹响了我省依法建设人防的号角,我省人防很快走上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轨道
《人民防空法》的颁布,使我省人防建设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999年9月我省制定了《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4年1月16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又进行了修订,该实施办法对我省人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我省人防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保障,我省人防建设迅速走上了依法建设和依法管理的轨道。
十年来,我省大力宣传《人民防空法》,将其列入普法宣传规划,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以及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向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群众宣传《人民防空法》关于人防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人防工作的重大意义,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十年间全省共组织法制宣传活动2000余次,累计受宣传人数1260余万人次。通过广泛的宣传,全社会人防意识日益提高,各级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商以及普通民众依法履行人防建设义务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全省人防建设的外部环境明显改善。
十年来,围绕《人民防空法》的贯彻实施,我省大力加强人防立法、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工作,人防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全省共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58部,出台其他规范性文件124个,我省人防建设的法规政策体系日益健全。人防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工作人员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全省新增人防执法人员359人,共组织人防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培训440多次,累计培训6700多人。全省共进行执法检查7000余次,通过检查严厉查处了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防空法的实施。经统计,通过人防部门的执法行动,全省共补建防空地下室4.2万平方米,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6796万元,收取罚款174万元,有效地遏制了违反人防法律的行为,维护了我省人防建设的正常进行。
《人民防空法》的实施,犹如春风化雨,造就了我省人防建设的勃勃生机,使我省人防建设呈现出快速、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势头
《人民防空法》实施后,我省坚持依法建设和依法管理人防,一些长期制约人防事业发展的难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了实效。一是全面开展了人防工作。十年来,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要求,我省人防工作得到全面开展。目前已经覆盖全省所有的市、县(市),并且在全省158个乡镇开展人防工作。二是理顺了工作关系,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人防建设纳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范畴。三是基本解决了人防建设经费问题。按照《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要求,2001年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其中对我省人防建设经费来源做了具体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人防建设经费1∶1配套的政策,从而为我省人防建设提供了较好的资金保障。四是落实了城市防护要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把人防建设列为重要内容,认真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防空防灾一体化进程中我省迈出了新的步伐。省、市两级人防办全部增挂了民防局牌子,并初步形成民防工作体制,承担起人员防护、应急救援的相关职能,我省成为全国较早开展民防工作试点并取得民防体制突破的省(市)之一。同时,积极开发利用人防设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十五”期间全省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率达到67%,五年共创造产值16亿元,上缴国家税收1.11亿元,安置就业人员3万余人;大力开发地下空间,建造了一大批停车场和交通隧道;人防预警系统、应急疏散预案和专业队伍在抗击自然灾害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每年盛夏开放人防工程供市民纳凉等,发挥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这十年来,通过坚持依法建设、依法管理,我省人防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十五”期间,全省人防工作紧紧围绕军事斗争应急准备这一中心,大力加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人防工程等各项建设,不断提高人民防空的防护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省人防工作多项指标在全国、在华东地区,都走在了前列,受到了国家和南京军区的表彰。
展望未来的脚步,我省人防建设力争实现“走在前列”的夙愿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隆重纪念《人民防空法》颁布10周年,我省各地也都掀起了盛大的庆祝、纪念活动,全社会都给予了较高程度的关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怀着“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的豪情,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加大宣传,不断深入实施《人民防空法》,着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人防建设的社会氛围,努力使我省人防建设与其他各项工作一样走在全国的前列。
一是要加强对人民防空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以及社会应急管理中作用的宣传。人防建设作为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都有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一项利在当代、功于千秋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我们一刻也不能松懈。当前,要大力宣传人防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中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巨大作用要加大宣传力度;要介绍国外民防在社会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地位,让社会各界看到人民防空在平时防灾救灾中的重要性,使全社会真正关心、理解和支持人防工作,重视人防工作。
二是要继续深入宣传《人民防空法》,在全社会大力普及防空防灾知识。通过宣传,使各界自觉遵守《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人防建设义务,正确行使享有的权利,努力维护《人民防空法》的权威。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在人民群众中普及防空防灾知识,加强对人民群众逃生及自救互救技能的培养。要寓教于乐,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真正做到群众乐于接受、易于掌握、有所收获。
三是要深入实施《人民防空法》,特别是落实国家关于人防建设的优惠政策。《人民防空法》对社会投资人防设施建设和发展平战结合作出了给予优惠的原则规定,我省应当强化“社会建人防”的理念,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具体优惠政策进行研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防建设。
四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人民防空法》各项规定的严格落实。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作为《人民防空法》的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履行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城市建设中不履行人防义务和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维护《人民防空法》的权威。要积极争取各级人大、相关执法和舆论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促进人防建设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使全省人防建设、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获得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