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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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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养老机构享受更多扶持
我省出台政策力促养老服务业发展
  本报杭州5月24日讯(记者 汪成明) 省政府日前发出《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将享受包括税费减免在内的政策扶持。

  我省是全国率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029万,占总人口的五分之一。

  《通知》首先明确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依照“政策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各地应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在政府部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

  为了给养老服务机构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仍需要照章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减免。除税收优惠外,养老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法规明确规定缴纳的外,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另外,省政府要求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燃料)等价格,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养老机构的建设一般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应适当放宽对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和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必要时财政部门要给予贷款贴息。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统一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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