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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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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山林承包协议起纷争
临安86位村民与村委会对簿公堂
  来电实录:临安一市民日前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2003年7月,该市玲珑街道大山脚村村民在原村委会的“欺骗”下,将下家坞百亩山林低价承包给临安人柳汇群,而且,承包协议中测量的山林面积远远小于山林实际面积,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今年4月,大山脚村村民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和柳汇群告上了法庭。

  本报临安5月10日电(记者 戴睿云) 今天上午,临安大山脚村86位村民状告村委会及承包人柳汇群案,在临安市法院开庭审理。

  大山脚村村民刘某等代表86位村民坐在了原告席上,大山脚村现任村委会主任吴社会和山林承包人柳汇群成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村委会收回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并无偿归还给原告经营。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内容虚假失实是原告陈述的主要诉讼理由。原告出具了由临安市林业局玲珑林业站提供的下家坞林地面积实地构测数据,数据表明下家坞林地面积为234亩,但协议核定下家坞山林承包面积却只有145.2亩,差错率达62%。第一、第二被告对林地面积为234亩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但第二被告指出,当初对林地的实际面积究竟是多少并不知情,只以林权证上的面积为准。

  原告还指出,村委会受乙方委托组织人马,以“人家都签,你还不签”进行劝签,并用白纸(即没有协议文本见面)获取权属村民的签字,并指出合同程序颠倒——合同签署日期为2003年7月16日,而村民签署的授权日期为2003年7月18日,即先有合同,后有授权。第二被告认为合同当以公证书为准,公证日期2003年7月21日,第二被告完全履行了流转合同。对欺骗村民签字一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都称并不知情。

  鉴于案情较为复杂,法官裁定将此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再继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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