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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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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证
·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推进“三化”建设
· 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
· “法治浙江”建设关系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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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访省委办公厅调研员李波
本报记者 毛传来
  《决定》提出要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怎样理解这个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委办公厅调研员李波。

  为什么说建设“法治浙江”要突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李波说,各国法治建设模式不尽相同。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如果不从国情出发,搞西方式的法治建设,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失范、损害人民权益。这在东欧一些国家已有沉痛的教训。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如何认识建设“法治浙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加强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李波说,我们党执政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党的领导地位集中表现为执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赖于法治的保障。建设“法治浙江”,要从理念上强化党的执政意识,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对全局工作的领导,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具体体现。法治为民、执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法治上的体现。只有党领导下的法治,才能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保证。我们要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加强法治建设统一起来,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在建设“法治浙江”中如何通过依法执政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李波说,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通过依法执政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把党委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一方面,要把党委的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从法律上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的执政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真正做到依法执政。

  李波认为,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普法等各个方面。党对立法的领导在于保证立法的正确方向,主要是对原则、方向的指导和监督,如提出立法建议、规划等。党对执法的领导主要是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党对司法的领导在于保证司法公正,主要是支持、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党对监督的领导在于保证监督的政治方向,主要是对人大、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领导。党对普法的领导在于保证社会主义法治风尚的形成,主要是制定普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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