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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供水、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2 组织领导体系及主要职责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供水燃气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等组成。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成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组成由城市供水、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的工作组,为省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 预警与预防机制

  4.1 监控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建立城市供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供水、燃气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4.2 检测网络

  由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中心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建立城市燃气安全网络,随时对城市燃气安全进行监测。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5.2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供水、燃气系统突发事故或需要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发生Ⅲ、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市级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5.3 事故报告

  5.3.1 报告程序

  (1)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燃气突发事故。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

  5.3.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4 响应行动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指挥协调

  (1)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Ⅰ级、Ⅱ级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建设部。需要省政府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省政府、建设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省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决定城市供水、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燃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6)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6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省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重大情况报省政府或由建设部报国务院决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5.7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 应急结束

  6.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城市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6.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各级城市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燃气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燃气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城市供水、燃气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省、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省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网络保障预案,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7.3 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供水、燃气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燃气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4 装备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本级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备案。供水、燃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7.5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7.5.2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城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5.3 演练

  各级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6 奖励与责任

  省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省建设厅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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