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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治浙江,历史的必然选择
——建设“法治浙江”理论研讨会综述
  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主办,省法学会承办的“建设‘法治浙江’理论研讨会”4月19日在省人民大会堂召开,来自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两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负责人,高校、社科研究机构有关专家学者、法律事务工作者和入选论文作者等近200人参加了研讨会。

  与会人员着重就建设“法治浙江”决策的科学性及其重大意义、建设“法治浙江”目标的先进性及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建设“法治浙江”的艰巨性及其工作重点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并达成广泛共识。现将研讨会上发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 建设“法治浙江”决策的科学性及其重大意义

  (一)建设“法治浙江”决策的科学性

  与会者一致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浙江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是科学的。

  1.建设“法治浙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的历史阶段,自然选择法治作为社会调控的主导方式,因为法治有其自身的优越性:首先,法治维持有序的社会经济。其次,法治稳固文明的社会政治。再次,法治弘扬健康的社会文化。最后,法治保障繁复社会的和谐。总之,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充分运用法治的优越性,为浙江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并在不断的法治实践中成为“永固”的社会状态。

  2.建设“法治浙江”是浙江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建设“法治浙江”正是当前浙江社会诸多矛盾体合力的结果,是浙江社会发展到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自然选择。

  3.建设“法治浙江”是依法治省的发展和升华。

  4.建设“法治浙江”是我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重要内容。必须将建设“法治浙江”放在关系浙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的良好条件,在建设法治社会方面走在前列,确保我省实现“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民主、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富裕”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并以建设“法治浙江”的实际成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二)建设“法治浙江”决策的重大意义

  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这一重大举措的推出,将和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一起构成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有助于促进浙江经济的良性发展,有助于促进浙江政治的民主进程,有助于促进浙江文化的健康繁荣,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平安和谐。

  1.建设“法治浙江”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浙江经济的良性发展。通过依法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立法强化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通过改革现有城乡二元结构的相关体制,探索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保护生态资源的各种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打造“绿色浙江”;通过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浙江的市场环境。

  2.建设“法治浙江”为全面稳固政治文明提供制度支持,促进浙江政治的民主进程。建设“法治浙江”能更好地保持浙江政治稳定,有利于打造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权利。

  3.建设“法治浙江”为加快建设文化大省提供规范保证,促进浙江文化健康繁荣。

  4.建设“法治浙江”为“平安浙江”建设提供可靠保证,促进浙江社会的平安和谐。

  二、 建设“法治浙江”目标的先进性及基本建设原则

  (一)建设“法治浙江”目标的先进性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先进的法治形态,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体现优越性。

  3.建设“法治浙江”的本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浙江作为一个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经济、文化大省,具有不同于全国其他地方的自身特点,要争取在法治建设领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实现法治,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二)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建设原则

  与会者认为,在“法治浙江”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坚持四个基本建设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原则。

  2.坚持全国法治统一与地方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治的实现程度受制于“法治国家”的实现程度。同时,在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地方可以充分利用其灵活性和资源优势。浙江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在建设“法治浙江”方面做出一些创新性的尝试。

  3.坚持规范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要把严格规范公权力与充分保护广大公民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使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4.坚持立足本土与借鉴西方相结合的原则。

  三、建设“法治浙江”进程的艰巨性及建设工作重点

  (一)建设“法治浙江”进程的艰巨性

  与会者一致认为,建设“法治浙江” 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当长的时期。

  首先,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受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其次,人的法治理念的提升、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最后,浙江的发展不仅受制于国家的发展,还受到国际形势的影响。

  (二)建设“法治浙江”的工作重点

  与会者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长期目标,又要分段实施,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

  1.建设“法治浙江”既要确定长期目标,又要分段实施。与会者认为,“法治浙江”建设应当以2010年和2020年为界,确定两个阶段性目标。2010年前的第一阶段目标,总的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一致,以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基本实现公正司法为主要标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2010-2020年的第二个阶段目标,要考虑与我省实现全面小康、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步,基本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建设“法治浙江”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与会者认为,“法治浙江”建设,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同时,要坚持突出“两体一魂”,围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实现公正司法两个具体目标,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枉法、违法办案、执法不文明等问题;围绕法治文化这个灵魂,着重解决法治理念问题。

  (1)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浙江”,必须紧紧抓住依法行政这个关键,积极建设法治政府,使各级行政机关做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同时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转换政府角色,优先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配套法律制度、公共服务配套法律制度、公共财政配套法律制度,把各级政府建设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

  (2)公正司法。“法治浙江”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得到公正平等地实施。因此,要端正司法理念引领公正,要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要完善司法机制实现公正,要提升队伍素质保障公正,要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公正。

  (3)弘扬法治文化,培育法治理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切入点和关键。建设“法治浙江”,需要与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浙江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不但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证。所以,不仅要加强法学学科建设,繁荣法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还要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不仅要培养法律信仰,还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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