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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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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防范和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抗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防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旱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

  (3)依法应对,科学调度。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坚持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汛防旱的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组织制订完善防汛防旱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组织开展防汛防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旱安全的有关问题。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负责发布全省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省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指办),负责防汛防旱日常工作,省防指办设在省水利厅。负责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气象、台风、水旱、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水旱灾害监测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暴雨、洪水、风暴潮、干旱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在旱期,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3.1.2 山洪灾害监测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

  3.1.3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三级以上堤防(海塘)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3.1.4 防汛防台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省防指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防指办,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工程信息

  当江河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钱塘江、东苕溪、浦阳江、曹娥江、瓯江干流及太湖重要堤防等发生严重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报到省防指办。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到省防指办。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市、县(市、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用水情况。当发生干旱时,每5天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上报一次旱情。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渡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3.2 降雨实时预警

  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乡镇政府。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3.3.3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地各部门按防台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3.3.4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5 山洪灾害预警

  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政府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3.6 蓄滞洪区启用和内涝灾害预警

  当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3.7 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3.3.8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3.3.9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台风、水雨情监测网络

  各级气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台风、水雨情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建设高密度台风、水雨情实时监测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测到台风和水雨情。

  3.4.2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3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4.4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应急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水旱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市防指参加,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做出雨量、风力、潮位、海浪和洪水预报;分析干旱发展趋势,水利工程险情;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省防指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向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省委、省政府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

  (2)省防指办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调配省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协调省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Ⅰ级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党委、政府部署有关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4.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建设等省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各市防指参加,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将情况报告省防指指挥,并上报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部署相关工作。

  (2)省防指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并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3)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变化;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4.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省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市防指参加,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准备工作,加强对各地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指导。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信息报告省防指指挥、副指挥,并上报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2)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变化;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4.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办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的指导,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信息报告省防指副指挥,必要时,上报国家防总办公室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2)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变化,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等相关工作。

  4.5 信息报送与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可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省防指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并及时续报。

  4.6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指挥机构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伍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 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0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3)市、县(市、区)的局部汛情、旱情、水利工程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1 应急结束

  当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器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

  5.2.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4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防汛防旱需要储备防汛防旱物资。水库、水闸、堤防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防汛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严重缺水城市的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防汛物资按规定程序调拨,及时补充消耗物资。

  5.2.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5.2.6 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组织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人防、地震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供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5.2.7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旱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5.2.9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5.2.10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3)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考虑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全省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省防指办和各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省级报汛站汛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省防指办。

  (3)建立和完善重要江河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重点防洪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重要江河和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省防指与各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防旱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3.2 建立各级防汛防旱专家库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5.4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省经贸委牵头,省粮食、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5.5 宣传、培训与演练

  5.5.1 宣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汛防旱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5.5.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3 演练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1—2年举行一次,由省防指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水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4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环境保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6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7 补偿机制

  对启用蓄滞洪区、水库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洪超蓄淹没造成损失、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库因抗旱保水影响正常效益发挥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6.8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9 防汛防旱工作评估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指办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市、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省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旱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省防指办备案。

  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旱预案。

  防洪工程主管部门制定所属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委、省政府或省人事厅和省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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