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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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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依法治省 建设“法治浙江”
· 对建设“法治浙江”的理性思考
· “法治浙江”建设的重点
· 建设“法治浙江” 推进司法公正
· “法治浙江”与浙江经济可持续发展
· 调节收入分配 保障公民权益
· 浙江法治文化的特质
· 把文化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
· 温州模式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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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法治文化的特质
汤达金 梁 玮 朱振进
  一个社会能否实现法治,先决条件之一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律制度是否优劣,法律规范能否得到实施,关键也取决于人们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浙江”,不仅需要内容良好、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制度,而且需要与现代法治国家、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理念。浙江法治文化除具有政治性、意志性、规范性、民族性、时代性、相对独立性等法治文化的共同特征,以及我国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特质、初级阶段特性之外,还具有或应具有以下主要特质:

  民主性。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文化是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浙江传统文化民主意识较强。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由于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民主权利意识复苏,民主政治特别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展迅速,如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玉环的民主听证会,路桥、天台、临海、三门、武义等地的“民情夜谈会”、“网上民主对话”、“民主日”、“村民议事厅”、“村务监督”等等,初步形成了村民自治的新格局。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取得了长足进展,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核——民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扬光大。

  凝聚性。又称为整体性、社会性。千百年来,浙江特有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历史上的多次人口迁徙和文化交融,造就了浙江人民兼有农耕文明和海洋文明的文化特质。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观念形态和法治现象,不是简单的社会个体的法治心理观念,而是属于整体社会成员的一种“共有观念”,是一种“集体认知和集体认同”。法治文化不仅是凝聚和团结本国、本地区人民的一种强大的、无形的、行之有效的精神力量和精神粘合剂,还可以用来抵御外来政治思想、不良文化的侵蚀。我们所建设的浙江法治文化,具有很强的凝聚力,是推动“法治浙江”建设、推进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有力的精神文化力量,它于无形之中提供人们一整套行动准则,从而起到强有力的规范、保障、引导甚至统领作用。

  开放性。浙江法治文化应该不断新陈代谢、吐故纳新。一要对本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吸取其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方向的精华,抛弃封建落后的人治、礼治文化等糟粕。二是从现代西方的法治文化优秀成果中汲取营养。三是不断地从新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增加有利于法治文化进步的新内容。要加快建设先进的浙江法治文化,就应以博大的胸怀和广阔的视野,吸收和借鉴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包括法治文化成果,进而丰富和发展浙江法治文化,增强浙江法治文化的现代适应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基础。浙江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遵循其固有规律而积极推进。基于浙江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展情况,现阶段浙江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培养法律信仰,确立法律至上;二是强化主体意识,厉行公权约束;三是弘扬程序正义,倡导理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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