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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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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沪甬相争“醉美”商标
法院裁定:宁波“醉美”侵权
  本报宁波4月20日电 (通讯员 陈海滨 谢颖 记者 蒋勇) 今天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醉美”与宁波“醉美”的商标与字号之争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宁波“醉美”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醉美”文字及在服务用品上单独使用“醉美”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宁波“醉美”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醉美”经济损失4万元。

  原告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2003年6月开始在上海经营“醉美”餐厅,2005年3月,又将其“醉美”字号注册为商标。而被告宁波江东醉美餐饮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在宁波注册成立,随后在宁波市江东区经营“醉美”餐厅。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根据行业惯例在店面招牌上及服务用品上突出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即“醉美”文字。2005年5月,原、被告就“醉美”商标侵权事宜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但事后,被告将其原先使用在点菜单、订餐卡、筷子袋、牙签袋、毛巾袋、信封等服务用品上的“醉美”文字更改为“醉美人生”。

  2005年10月,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宁波江东醉美餐饮有限公司告到宁波中院,原告认为,被告的字号“醉美”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侵权;而被告认为,“醉美”字号系其合法注册取得,有权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构成侵权。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醉美”商标注册在先,属在先权利,被告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醉美”文字以及原先在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文字,与原告商标中的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均构成商标侵权。但被告后来在其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人生”商业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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