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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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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严格考核 依法裁定
我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减刑
  本报杭州4月10日讯(实习生 屠婧 记者 朱海兵) 杭州市上城区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日前收到了《减刑执行通知书》和《刑事裁定书》,这是我省自2004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对象被减刑的第一例。

  原本在企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朱某,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因是缓刑,他在2003年回到了原企业继续工作。上城区在2004年6月成为全省首批3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后,他也成了首批社区矫正对象之一。此后,朱某一边认真接受社区的教育、帮助,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一边充分发挥技术特长,累计为企业节约成本、增加效益50余万元。

  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为此,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经过调查和研究后,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于去年年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随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对朱某的矫正表现、考核情况、技改资料、思想汇报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核实,认为朱某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裁定将他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年11个月20天,缓刑4年6个月。

  有关专家指出,首个被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出现,是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大突破,对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都将是一个积极有效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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