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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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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中办国办下发《意见》
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不得进行经营性创收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

  《意见》指出,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场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把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不得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确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体活动,以及特专长培训项目,只能收取成本费用,对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要全部免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当地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

  《意见》强调要制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公益性评估标准》,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服务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设置相应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依据。对违背公益性原则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

  《意见》还指出要把校外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学生平均每周有半天时间参加校外活动,实现校外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意见》要求中小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结合推进新一轮课程改革,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切实保证活动时间,并做好具体组织工作。要增加德育、科学、文史、艺术、体育等方面课程的实践环节,充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开展现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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