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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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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青少年进行挽救
宁波中院首次试行缓刑听证
  本报宁波4月4日电 (通讯员 欧益民 记者 蒋勇) 昨天上午,宁波市海曙法院在对一起青少年犯罪案件判决前,就是否适用缓刑召开了听证会,这也是宁波市中院首次在审判中进行缓刑听证。

  本案被告人朱磊(化名)现年22岁,是宁波市某技校学生。去年9月22日晚,他参与了一次斗殴,还拿走了受害人的100元钱和一只手机。案发后,朱磊以涉嫌抢劫罪被捕并被提起公诉。3月3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由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悔过,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法院拟对22岁的朱磊实施缓刑。为多方面了解朱磊的人品和其他情况,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再作出判决。

  听证会上,本案公诉人、被告人所在社区居委会的代表等向法院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成员立即进行了讨论,随后作出了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接着,法院又与被告人本人、其家属和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了三份协议,分别就如何规范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的行为,如何监督其改造,如何落实具体的帮教措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海曙法院刑庭庭长张丹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犯罪情节较轻的青少年进行挽救,尽量判处缓刑,符合司法审判的方向。实行听证,可听取各方意见,有利于保护青少年犯的合法权益,挽救失足青少年,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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