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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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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为渔业发展拧紧“安全阀”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本报杭州3月31日讯 (记者 王国锋 通讯员 唐陶) 如何从养殖源头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鱼?像福寿螺等外来生物是否可随意养殖?这些令人关注的问题,从明天起施行的《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里都有明确答案。

  相比于同时废止的《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条例》新增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水域保护等内容。渔业专家说,这表明我省日益重视渔业生产管理的安全问题,必将进一步促进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省有关部门今天专门举行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副省长茅临生出席会议并讲话。

  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条例》规定,从4月1日起,我省无论养殖或销售水生外来生物,如未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当事人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前些年,我省一些地方擅自养殖食人鲳、福寿螺等外来水生物种,一些市民也喜欢把巴西龟等当宠物来饲养。殊不知, 盲目引进外来物种将侵害当地的生态安全。渔业专家说,像福寿螺咀食水稻及其他作物,已成为不少地方新的作物灾害;有的外来生物目前虽没造成危害,但很难预见几十年后会不会侵害当地物种安全。《条例》的实施,给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下了“封杀令”。

  投放违禁药物将受重罚

  市民吃鱼虾,最怕农残超标。《条例》从确保水产品安全的源头抓起,对养殖的饲料、渔药投放作出规定:养殖户不得使用氯霉素等21大类国家禁用的渔药,也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等,违者将处以1万到5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我省水产养殖面积已发展到32万多公顷,但少数养殖户存在使用违禁药物现象,如不严格加以规范,将削弱我省水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因施工或排污等造成

  渔业损失的要赔偿

  我省一些地方过去擅自在渔业水域进行采砂、爆破、围填等施工作业,造成大量鱼虾死亡,或严重影响了鱼虾的洄游繁衍,最终却一走了之。如今,这种情况不允许了。《条例》规定严禁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养殖场所等,并首次设立了渔业资源损失补偿机制——从事爆破、采砂等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当事方应给予补偿。

  企业排污造成鱼虾死亡,过去往往会因索赔主体不明确而不了了之。如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渔业部门可责令排污单位进行赔偿。渔业专家说,这一规定将提高违法成本,对侵害渔业水域安全有很好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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