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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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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安全驾驶者享有优惠费率 经常肇事者负担高额保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2号国务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条例》要求逐步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条例》共五章四十六条,自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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