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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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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丽水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
驳回“假记者”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报杭州3月16日讯 (通讯员 纪正鸿 榕萱 记者 黄宏) 今天上午,丽水市中级法院对备受全国关注的《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祝万祥、吴正有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2月29日,《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在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2006年1月17日,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祝万祥、吴正有、潘春雷3人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章明等4人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祝万祥、吴正有不服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祝万祥、吴正有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何国生的辩护人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为此,丽水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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