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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9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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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奖品赠品”不能没有“三包”
本报记者 杨军雄
  随着商家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有奖销售”、“买一赠一”、“满就送”等促销活动也是层出不穷。但许多消费者发现,领回来的奖品、赠品有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有的甚至是以次充好。再去找商家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却说:按规定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弄得消费者常常是乘兴而来,败兴而归。

  案例:半年前,某大学学生小童在杭州一家数码市场购买了一台价值9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并随机获赠了一只数码相机。可是,买来不到半年,数码相机就出现了成像模糊等问题。小童拿着相机找到商家要求保修,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经营者告诉小童,这个数码相机是赠品,不能执行“三包”规定。小童对此感到不解,自己选择这家商户购买笔记本电脑,很大程度上就是看中了它有数码相机赠送,想不到现在赠品出了问题,商家却一推了之。

  点评(省消协副秘书长 叶元春):消费者到商场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后,获得商家返还的赠品或者奖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可能已经将赠品或者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或奖品的成本。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一般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赠品或奖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支招(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最好能够在购货发票上标明所有购买的物品名称(包括赠品),以留作证据。

  按照《消法》第50条第7款情况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礼拒绝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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