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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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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消费储值卡,过期作废不合理
本报记者 杨军雄
  许多消费者手中都会有各种各样的消费储值卡,而商家推出的卡确实也是种类繁多:如美容卡、健身卡、游泳卡、购物卡、电信卡、会员卡等等。虽说持卡消费可以获得商家一定的优惠,但是很多发卡的商家,往往对消费卡设定了一个有效期限,如果超过有效期限,即视为自动放弃使用,卡内余额不退。这成了近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案例:宁波市江东区东柳街道的陈先生于前年12月份在园丁街某食品公司门店做了一张300元预存卡,卡上标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由于卡内预存金额没有用完,陈先生要求该门店退还卡内余额。但经营者拒绝退款,表示只能够将余额转存到新办的卡内,而且需要交10元手续费办新卡。为此,陈先生向当地消协投诉。

  点评(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叶元春):

  经营者发售消费卡,实际上是以预收款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享受与其交纳的金额等值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可以在卡上标明有效期限,但该有效期限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须承担返还义务,因为卡内余额包含着经营者还未提供服务的对价。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卡内余额,消费者可以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选择延期,也可以选择退回余额,不由经营者来决定。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经营者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单方面推定他人放弃余额,借此拒不返还卡内余额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支招(省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

  预付费消费形式争议时有发生,消费者在购买服务前要谨慎选择。作为工商部门,不提倡这种消费形式。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不当得利数额大的,消费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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