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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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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数字图书馆亟需法律护航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有望在今年年底出台。这部条例之所以备受瞩目,就是因为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产生了很多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和途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法律纠纷。

  近日,清华大学78岁的教授黄延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自己允许,将自己所著的《二三十年代清华校园文化》一书在“方正”公司开设的数字图书馆中使用,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近期,一种应用了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的新型图书馆,也称为数字图书馆的网络新技术流行起来。但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引发的版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

  据了解,现行《著作权法》明确加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定义,规定了网络传输也是其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草案)》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注明公共图书馆可以不经其许可(除去本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作为公众阅览的内容,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前提是必须符合“提供网络阅览的图书已经合法出版3年以上;阅览系统不提供复制功能;阅览系统能够准确记录作品的阅览次数,并且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这三个条件。数字图书馆在制作数字化复制品软件之前,首先要依法取得受保护作品作者的许可,并且付给作者相应的报酬,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许可”的获得,并且《著作权法》规定了必须“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而图书馆界普遍认为,目前的法律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限制过大,版权的制约甚至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瓶颈。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图书馆副馆长陶锡良建议,如果法律要保护图书馆职能的社会公益性,让图书馆最大限度地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使图书馆充分地为科教兴国战略服务,那么“合理使用”的法定范围要适当扩大,应专门为数字图书馆开辟一个“合理使用”的特区。

  另有专家指出,数字图书馆无论从开发到运行,无论是公益服务还是商业运作,都不能背离图书馆的基本理念,就是它至少应具备公益性、非盈利性和开放性,都要依法处理好原作品作者、自己本身和读者(用户)三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图书馆的数字化馆藏凭借着网络技术更迅速更方便地为人们所用。(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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