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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9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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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拍过婚纱照的消费者都有同样“郁闷”的体验:所谓的“全套”费用,却只能拿到部分照片或底片。想多要,“请拿钱来”——
婚纱摄影行规, 怎一个“霸”字了得
本报记者 杨军雄
  “这么多好看的婚纱照,不要回来实在太可惜了,但想要,又得多花不少钱。”许多拍过婚纱照的人都这么抱怨。在拍摄婚纱、写真、艺术照时,摄影行业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除影楼规定的数量外,其余的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都不交还给消费者,除非消费者出钱另外购买。实际上,商家的这种做法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家住杭州市下城区的王小姐,一年多前在杭州某影楼拍摄婚纱照一套。拍摄后,王小姐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影楼没有将她所拍的全部照片交还给她。该影楼表示,如果王小姐需要全部照片,则需另外付费。

  此外,下单前影楼销售人员存在的隐瞒行为也让王小姐颇感郁闷。王小姐说:“预订拍摄婚纱照时,我问工作人员是否还有其他费用,销售人员说没有什么了。但实际消费中不仅化妆用的粉扑和海绵要买,连头饰、鲜花都需要另外付费,而且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其中两支百合、五六朵玫瑰就要收费80元。”

  点评(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叶元春):消费者接受婚纱拍摄等服务时,支付的是整套服务费用,它包含了所有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对多余的照片再收费则属重复收费行为。《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费。”经营者将制作相册后的多余照片或底片私自截留或另行收费,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经营者将消费者不肯买走的照片扔掉,则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17条还规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专家支招(省工商局消保处负责人):由于此类案件取证比较困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尽量详细写下所有细节(如照片底片的处理问题、附加费用数量等),并减少口头约定,保存好发票等票据。

  按照《消法》第50条第6种和第7种情况规定,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补足商品数量;或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对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对于经营者事前未告知的价外加价行为,消费者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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